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坤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三权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号2栋4-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9U5A8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重庆坤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丙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转办投诉,年8月26日23时38分,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坤丙公司承建的大渡口区朵力迎宾大道F6-3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项目内正在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经查,坤丙公司当日未取得《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经监测,坤丙公司承建项目的夜间场界噪声为61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1夜间标准限值6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为76dB,超过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年8月27日《现场视听资料》; 3.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1-3证明坤丙公司存在未办理夜间作业审核擅自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4.《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号)。证明坤丙公司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限值。 5.《投诉记录单》。证明坤丙公司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6.《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坤丙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年12月8日向坤丙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1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坤丙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坤丙公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次是坤丙公司年度第一次违法夜间施工被处罚,结合该公司承建项目年以来的被投诉情况,综合裁量。 坤丙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连续施工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并及时张贴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坤丙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四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年12月22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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