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年面向全市公开选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等规定,经研究,大渡口区拟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选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选聘单位及人数本次拟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名,具体选聘单位及岗位详见《大渡口区年面向全市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情况一览表》)。三、选聘对象和范围(一)选聘对象重庆市范围内(不含大渡口区)各级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工勤人员身份聘用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重庆市范围内(不含大渡口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编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即“参照管理人员”,下同)也可报考,但在办理调动手续前本人须书面申明放弃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身份,自愿调整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4.符合在现区县(自治县)、部门或单位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须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5.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6.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选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四)工作经历编制内工作经历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现单位工作年限等计算截止时间均为年7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有不连续工作经历的累计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五)年龄计算本简章选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8月14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查。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但包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查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七)特别说明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2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2年;以此类推。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本简章要求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且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选聘各环节时间安排有调整的,将通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网”(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jg/pgjg/14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