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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渝执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湛园海德公园2-2-,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8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1。

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霞的申请,凡向人民法院举报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周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根据该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刘霞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刘霞承诺按照到位款项的10%(欠款本金为.27元及利息等)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据申请执行人刘霞要求,若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到位或拍卖、变卖流拍的,悬赏金均不予支付。

悬赏期限:12个月(年3月22日至年3月21日)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产线索,否则相关法律后果自负。举报-,监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01

悬赏须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四)同一线索,举报在后的,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五)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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